一审法院/案号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鄂0191 知民初 33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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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鄂 01 知民终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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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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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周书博 审判员 左 菁 审判员 周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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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喻 琰 | ||||||
书记员 |
唐庆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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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康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豪,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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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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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华润圣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凡爸严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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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武汉凡爸严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相关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 3000 元; 二、四川康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相关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 100000 元; 三、驳回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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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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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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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