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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武汉中院:拼接使用他人广告语,有违诚信属不正当竞争
2025-09-0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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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竞争案例 | 武汉中院:拼接使用他人广告语,有违诚信属不正当竞争

 
  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办理的“汤臣倍健”诉“三九芯亦”广告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知产宝刊登。

 
 
 
裁判要旨
 
 
 

 

1.广告语属于广义上的商品标识范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语若要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需具备显著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两个要素。本案中,汤臣倍健公司使用的广告语“好藻油 我选琥珀色”和“好藻油 天然琥珀色”通过其独特的表达方式(简单、精炼、易懂)和广泛的宣传推广(微信推文、明星代言、网络推广等),具备了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与汤臣倍健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2.抄袭、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性且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广告语,会在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直接使用他人广告语进行拼接、组合的行为虽然形成了与他人广告语并不完全相同的广告语,但该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鄂0191 知民初 335

二审法院/案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鄂 01 知民终 1 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判长  周书博

判员  左   

员  周   

法官助理  喻   琰

书记员

唐庆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康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豪,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润圣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凡爸严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武汉凡爸严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相关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 3000 元;

二、四川康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相关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 100000 元;

三、驳回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T9mu9qB83cGIN_63Exg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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