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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广州知产法院:二审改判!汤臣倍健胜诉,违约方依协议赔偿100万
2025-09-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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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综合 | 广州知产法院:二审改判!汤臣倍健胜诉,违约方依协议赔偿100万

 
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办理的“汤臣倍健”诉“健力安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知产宝刊登。



 
 
裁判要旨
 
 
 
 
1.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使用的“健力安糖”标识与汤臣倍健公司注册商标“健力多”在核心文字“健力”二字上完全相同,且商品类别相同(均为软骨素钙片保健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汤臣倍健公司所生产的“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商品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且已获得多个奖项,其名称和相应的包装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很高的辨识度。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与汤臣倍健公司产品名称,两者核心文字均为健力、氨(安)糖、软骨素、钙片,且两款商品的外包装均以蓝色作为整体背景,以中间黄色部分用以标注商品名称及详情,再结合商品名称,极易让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故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汤臣倍健公司提交的证据(如公证购买、产品比对、防伪标识验证等)相互印证,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而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亦未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及其防伪标贴的真伪进行合理说明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汤臣倍健公司与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故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继续侵权,在双方对赔偿数额已有在先约定的情况下,汤臣倍健公司要求按照协议约定金额100万元作为本案赔偿金额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2民初6064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4)粤73民终121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韦晓云
审判员 刘   宏
审判员 张   姝
法官助理
林新宇
黄嘉文
书记员

许丽凤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芯堂心脑血管医学研究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歆均百货商行。
原审第三人:沂南县小国食品店。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每天惠食品商行。
原审第三人:天元区香荣荣百货商行。
一审裁判结果

一、歆均商行、香荣荣商行、小国食品店、每天惠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

二、驳回汤臣倍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区歆均百货商行、沂南县小国食品店、深圳市龙岗区每天惠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侵权产品;
三、北京宝芯堂心脑血管医学研究院、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侵权产品;
四、北京宝芯堂心脑血管医学研究院、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五、驳回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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